恋人以图报复 爆炸杀人案例
案情介绍
艾某某(26岁)与本村女青年刘某某(224岁)同是乡办企业的工人,两人关系密切并多次发生两性关系。1984年4月刘又与陈某某(男,25岁)搞对象也发生了两性关系,为此, 艾某某怀恨在心,起意杀害刘某某以图报复。遂于同年6月23日 晚 7时,乘刘某某在广场看电影之机,将事先准备好的 1公斤左右炸药制成的爆炸装置放在刘坐的板凳下面引爆,当场将刘炸死,同时还炸死周围群众 4人,炸伤7人,其中重伤3人。
法律问题
艾某某的行为是构成爆炸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讨论要点
1、爆炸罪的认定与处罚
2、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问题解说
本案中, 被告人艾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爆炸罪。所谓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伤不特定多人、毁坏重大公私财物,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本案中, 被告人艾某某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 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爆炸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 被告人艾某某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本要件。 本案中, 被告人艾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爆炸罪侵害的对象是刑法第 %%& 条所列举的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牧场、谷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 以及不特定的人、畜。 如果用爆炸的方法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 或者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等交通设施, 虽然使用的是爆炸的方法, 也危害了公共安全, 但由于破坏的是特定的危险对象, 所以应当分别以破坏交通工具罪或破坏交通设施罪处理。本案中, 艾某某在正在广场看电影的刘某某坐的板凳下安放1公斤左右炸药, 已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2、本案中,被告人艾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引起爆炸, 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本案中, 被告人艾某某对其要杀害的特定女青年刘某某来说是直接故意, 对正在广场看电影的群众来说是间接故意, 因为他完全预见到在人群密集场合实施爆炸, 其后果不仅会造成刘某某死亡, 而且会造成其他群众的死亡。 但他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于不顾, 仍然引爆, 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呈放任态度。
3、本案中, 被告人艾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或人身实施爆炸,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案中, 被告人艾某某实施了用引发自制的爆炸装置的方法, 在人民群众密集的广场,制造爆炸,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般说, 用爆炸的方法杀害特定的人(一人或者数人)应当定故意杀人罪。 因为这种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 而不是社会的公共安全。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 虽然是指向特定的个人, 即追求刘某某死亡结果的发生, 但由于他采用的是爆炸这一危害方法, 作案地点又选在人群密集、正在观看电影的广场上。 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行为, 当然要危及社会的公共安全,所以,本案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而不仅仅是特定个人的生命与健康。
行为指向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物。 某些爆炸行为, 虽然行为人主观上是指向特定的人或者物, 但发生在人群密集或者财物集中的公共场所, 客观上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以爆炸罪论处。 因为在这种场合用爆炸的方法杀人、毁物, 对这种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不可能没有预见, 有预见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就是一种故意犯罪。
如果行为实施的爆炸行为是指向特定的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 并且有意识地把破坏的范围限制在不危害公共安全的范围, 客观上也未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 则不应定爆炸罪, 而应根据实施情况, 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 如以剥夺某人的生命为目 的, 实施的爆炸行为, 指向特定的人, 而且未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 则应定为故意杀人罪, 不定爆炸罪。
1984年12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出于盗窃的目的,炸死较大数量的鱼,将其偷走,未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定盗窃罪;如果不顾人畜安危,向堤坝、其他公共设施附近的水库中投掷大量炸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应当定为爆炸罪。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用爆炸的方法炸坍江、河、湖泊、水库的堤坝, 造成水流失控、泛滥成灾, 危害公共安全, 则应定决水罪。因为刑法已对决水罪作了专门规定,而且爆炸只是决水的一种手段,正如用爆炸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和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应分别定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煤气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而不定爆炸罪一样。
依照刑法第 114条的规定,犯爆炸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 115 条的规定。 犯爆炸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问题结论
艾某某的爆炸行为,是指向特定的刘某某,但其行为发生在人群密集的广场,客观上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已构成爆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