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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以图报复 爆炸杀人案例

2009-11-08
来源:国晖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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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艾某某(26岁)与本村女青年刘某某(224岁)同是乡办企业的工人,两人关系密切并多次发生两性关系。1984年4月刘又与陈某某(男,25岁)搞对象也发生了两性关系,为此, 艾某某怀恨在心,起意杀害刘某某以图报复。遂于同年6月23日 晚 7时,乘刘某某在广场看电影之机,将事先准备好的 1公斤左右炸药制成的爆炸装置放在刘坐的板凳下面引爆,当场将刘炸死,同时还炸死周围群众 4人,炸伤7人,其中重伤3人。

一对恋人在海边

法律问题

艾某某的行为是构成爆炸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讨论要点

1、爆炸罪的认定与处罚

2、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问题解说

本案中, 被告人艾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爆炸罪。所谓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伤不特定多人、毁坏重大公私财物,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本案中, 被告人艾某某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 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爆炸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 被告人艾某某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本要件。 本案中, 被告人艾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爆炸罪侵害的对象是刑法第 %%& 条所列举的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牧场、谷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 以及不特定的人、畜。 如果用爆炸的方法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 或者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等交通设施, 虽然使用的是爆炸的方法, 也危害了公共安全, 但由于破坏的是特定的危险对象, 所以应当分别以破坏交通工具罪或破坏交通设施罪处理。本案中, 艾某某在正在广场看电影的刘某某坐的板凳下安放1公斤左右炸药, 已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两人关系密切

2、本案中,被告人艾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引起爆炸, 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本案中, 被告人艾某某对其要杀害的特定女青年刘某某来说是直接故意, 对正在广场看电影的群众来说是间接故意, 因为他完全预见到在人群密集场合实施爆炸, 其后果不仅会造成刘某某死亡, 而且会造成其他群众的死亡。 但他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于不顾, 仍然引爆, 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呈放任态度。

3、本案中, 被告人艾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或人身实施爆炸,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案中, 被告人艾某某实施了用引发自制的爆炸装置的方法, 在人民群众密集的广场,制造爆炸,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般说, 用爆炸的方法杀害特定的人(一人或者数人)应当定故意杀人罪。 因为这种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 而不是社会的公共安全。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 虽然是指向特定的个人, 即追求刘某某死亡结果的发生, 但由于他采用的是爆炸这一危害方法, 作案地点又选在人群密集、正在观看电影的广场上。 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行为, 当然要危及社会的公共安全,所以,本案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而不仅仅是特定个人的生命与健康。

女孩背景

行为指向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物。 某些爆炸行为, 虽然行为人主观上是指向特定的人或者物, 但发生在人群密集或者财物集中的公共场所, 客观上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以爆炸罪论处。 因为在这种场合用爆炸的方法杀人、毁物, 对这种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不可能没有预见, 有预见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就是一种故意犯罪。

如果行为实施的爆炸行为是指向特定的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 并且有意识地把破坏的范围限制在不危害公共安全的范围, 客观上也未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 则不应定爆炸罪, 而应根据实施情况, 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 如以剥夺某人的生命为目 的, 实施的爆炸行为, 指向特定的人, 而且未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 则应定为故意杀人罪, 不定爆炸罪。

1984年12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出于盗窃的目的,炸死较大数量的鱼,将其偷走,未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定盗窃罪;如果不顾人畜安危,向堤坝、其他公共设施附近的水库中投掷大量炸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应当定为爆炸罪。

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已构成爆炸罪。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用爆炸的方法炸坍江、河、湖泊、水库的堤坝, 造成水流失控、泛滥成灾, 危害公共安全, 则应定决水罪。因为刑法已对决水罪作了专门规定,而且爆炸只是决水的一种手段,正如用爆炸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和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应分别定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煤气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而不定爆炸罪一样。

依照刑法第 114条的规定,犯爆炸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 115 条的规定。 犯爆炸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问题结论

艾某某的爆炸行为,是指向特定的刘某某,但其行为发生在人群密集的广场,客观上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已构成爆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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